2024-03-28·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202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力推动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最大限度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最大程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二) 扶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引导资金撬动功能,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民营企业的支持,对经济增长、吸纳就业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对首次升规入限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根据省级财政收入状况适时扩大相关专项(引导)资金规模,有序提高奖补标准,制定各类财政专项奖励目录清单。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逐级建立培育库,强化指导服务,对有望升规入限企业、新注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入库培育和动态运行监测。 (三)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建立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加快投用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按年度确定我省民间投资占比。对照国家重点细分行业目录,形成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建立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等三张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推广应用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清洁能源、交通水利、先进制造业、乡村振兴、生态旅游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及城市老旧资源。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项目。 (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围绕行政性垄断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并公开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八)大力解决企业账款拖欠。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畅通保障民营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纳入。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九)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依法清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深化远程异地评标,设立评标专家负面清单,强化智慧监管。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 (十)强化信用激励约束。建立完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提高信用信息修复效率,引导支持企业重塑信用形象。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予以公示。 (十一)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编制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进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办理。 (十四)强化担保增信。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参与的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保尽保”。 (十五)保障用地用能。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 5 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大力培养引进民营企业紧缺急需人才和中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各级各系列(专业) 职称评审委员会均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科学合理下放相应系列 (专业) 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十九)降低司法成本。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于需要保全的债权人,合理确定保全担保金额。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二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违法行为,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指导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在进出境环节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力度,支持更多青海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二十一) 规范监管执法。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动协同监管,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 (二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上下游企业进行协同创新,积极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盐湖化工、新能源、氢能、新材料、生态保护、生物技术等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落实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及税收优惠。 (二十五)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并给予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等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等。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鼓励民营企业建设 SG 、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培育。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建立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表彰奖励机制,定期表彰奖励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担负社会责任,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三十一)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履行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不折不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畅通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渠道,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 12345 ”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 (三十二)优化统计评估。健全完善民营经济运行统计机制,加强统计监测评估,研究编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指数。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监测指标体系。完善青海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民营经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三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营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结合省情借鉴和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讲好民营企业建功中国式现代化青海故事。
发布单位:城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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