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10-13·城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领军企业,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保持较好成长性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盐湖化工等领域实体工业企业参与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管理等日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各市州、园区管委会负责培育和推荐所辖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我省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我省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所属技术在我省同类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主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增长率呈10%以上增长;
(四)申报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事件。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拟申报企业对照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认定受理机构审核;
(三)认定受理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向企业提出补充意见建议,并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意见;
(五)根据专家意见,省科技厅经厅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9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企业建设或升级研发机构,优先支持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相关统计数据、资金绩效评价等信息,对连续两次拒绝提供或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资料的企业,及时向各市州、园区管委会进行通报。对确认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请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到期当年,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不提出申请或重新认定不通过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资格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诈骗手段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按《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转自工业信息化部)

发布单位:城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